资管新规保险细则来了!10大要点解读!

2020-03-26 36390

截至2019年末,保险资管产品余额2.76万亿元,其中债权投资计划1.27万亿元、股权投资计划0.12万亿元、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1.37万亿元。

办法重点包括如下内容:

1、募集方式:坚持保险资管产品的私募定位,放开“零售端”发行。

即主要面向保险机构等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也可以向符合合格投资者要求的自然人非公开发行。

2、非标投资:组合类产品投资非标存在35%的限制

同一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管理的全部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点上不得超过其管理的全部组合类产品净资产的35%。关于非标定义仍然在征求阶段,具体参见笔者之前本公众号解读《孙海波:12问最严非标资管新规!如何认定同业借款、协议/结构性存款、票据、SPV、份额转让?》。

3、投资范围:可以投资ABS、非标债权,未明确禁止信托计划

总体上,放松了ABS,可以投资银行间和交易所交易的ABS产品,也没有明确禁止投资信托计划。

根据资金来源不同,其投资范围也不同:险资投资的保险资管,其投资范围应严格遵守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规定;非险资投资的保险资管,其投资范围与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范围基本保持一致。

4、产品销售:可以代销

可以自行销售,也可以代销,代销的机构正式稿拓展到所有的金融机构以及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而征求意见稿则仅限于银行业和保险业金融机构。互联网渠道是否允许未明确规定。意味着其他金融机构比如券商也可以作为合格代销机构。

从实践情况来看,目前保险资管产品主要采用自行销售的方式,基本上不存在委托第三方机构代理销售的情况。对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而言,如果采用委托第三方机构代理销售的方式的,销售渠道的建立、销售行为的管理等都将成为需要面对的重大挑战。

笔者认为是银保监会后续可能将保险资管和银行理财子的渠道一体化。

5、投资顾问:私募基金或被排除在外

要求“接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并具有专业资质”,这意味着只能是持牌金融机构才能做投顾,私募基金或将被排除在外;

6、发行程序:进一步简政放权,注册或登记

将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由首单核准改为登记。同时要求保险资管产品发行应当在银保监会认可的机构履行注册或者登记程序。

2013年,债权投资计划发行由核准制改为注册制;2018年,简化了股权投资计划发行的注册程序。本次新规进一步简政放权,将保险资管产品的管理方式统一调整为注册或登记方式。

7、风险准备金:和资管新规一致

增加了风险准备金的要求,计提规则和资管新规保持一致。正式稿删除了征求意见稿风险准备金关于“不足以赔偿上述损失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使用其固有财产进行赔偿”的规定,更突显资管产品财产独立的特性。

8、配套细则

下一步将在《办法》的基础上,分别制定配套细则包括①债权投资计划,②股权投资计划,③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的配套细则,细化监管标准,提高监管政策的针对性。

9、合格投资者

新规就保险资管产品的合格投资者稍微较征求稿做了扩展

新规关于合格投资者的规定来看,与资管新规保持了一致。尤其和征求意见稿比,新增了社保、企业年金、其他持牌金融机构发行的资管产品,和证监会以及银行理财的资管规则基本一致。

10、删除统一账户体系要求

正式稿删除“投资者应当以自己名义在登记交易平台设立的统一账户体系中开立账户。”

因版权限制,详情详见文章:资管新规保险细则来了!10大要点解读!